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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时间:2011-11-09 20:09来源:未知 作者:李文华 点击:
案例1 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1、公司的做法和小林的想法都是错误的。 2、原因 (1)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绝不是用人单位说不参加就可以不参加的,也不是劳动者同意就

案例1  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1、公司的做法和小林的想法都是错误的。

2、原因

(1)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绝不是用人单位说不参加就可以不参加的,也不是劳动者同意就可以放弃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位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当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项权利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对该项权利选择主张或进行处分(如放弃等),但如果法律设定的是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别无选择,必须履行义务,而不能选择不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和小林都无权不履行缴纳社保费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在员工工资中已经发放社会保险的名义,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小林应向单位提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正当要求,如果单位一意孤行,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甚至通过申请仲裁来追讨。

 

 

案例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1、公司的做法不妥当。
2、原因:
(1)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凡是需要停发或扣发劳动者工资时,都必须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才行。否则,就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侵犯,就应承担违法责任。
(2)市场上大部分产品都是供大于求,总体上说是买方市场。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销售自己的产品因此成了一大难题。为了促销,许多企业采取了先发货,后收款的办法。本案中的公司,就是采取了这种办法,因此,才出现了李强在离开公司之前,尚有他销出的产品未收回货款的现象。显然,这主要是公司经营策略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李强一人单独来承担责任。
(3)李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李强在离职前尽职尽责的完成了追款的工作。
(4)综上,可以看出,公司以李强造成了2.5万元的损失为理由,来扣发他的当月工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一种侵犯李强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例3  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1、这家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2、原因

张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因为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这一弱势方提前30天通知解约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这一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张小姐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辞退这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被辞退之后的工资。

 

 

 

案例4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1、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你可以先同王晓文进行沟通,将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解释。王晓文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跳槽”,属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此,《劳动法》第31条、102条分别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希望王晓文主动合作,要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按照与公司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90000÷(12×3) ]×(12×3-4)=80000元

3、如果王晓文一意孤行,那么你应该代表所在公司尽快在劳动仲裁的有效仲裁期限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可以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王某不履行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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